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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來源:咸陽市天然氣總公司 作者:咸陽市天然氣總公司 點擊數:1 發表時間:2022-11-08 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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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化工及醫藥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3608高處作業分級

      GB/T 5082起重機 手勢信號

      GB 6095墜落防護 安全帶

      GB 15322.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 1557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GB 24543墜落防護 安全繩

      GB 30077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

      GB 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

      GB 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GB 51210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

      DL 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T 260職業禁忌證界定導則

      HG/T 21547管道用鋼制插板、墊環、8字盲板系列

      JB/T 2772閥門零部件 高壓盲板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作業special work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作業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損毀的作業。

      3.2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fire and explosive area

      能夠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氣體、蒸氣、粉塵等介質環境以及在高溫、受熱、摩擦、撞擊、自燃等情況下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場所。

      3.3

      固定動火區fixed hot work area

      在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劃出的專門用于動火的區域。

      3.4

      動火作業hot work

      在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禁火區內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注:包括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

      3.5

      受限空間confined space

      進出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注:包括反應器、塔、簽、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溝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6

      受限空間作業confined space entry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7

      盲板抽堵作業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或拆卸盲板的作業。

      3.8

      高處作業work at height

      在距墜落基準面2m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注:墜落基準面是指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

      吊裝作業lifting work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3.10

      臨時用電temporary electricity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1

      動土作業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2

      斷路作業work for road breaking

      生產區域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通用要求

      4.1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4.2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采取措施對擬作業的設備設施、管線進行處理,確保滿足相應作業安全要求:

      a)對設備、管線內介質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業,應采用倒空、隔絕、清洗、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

      b)對具有能量的設備設施、環境應采取可靠的能量隔離措施;

      注:能量隔離是指將潛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傷害、環境損害、設備損壞、財產損失的能量進行有效的控制、隔離和保護。包括機械隔離、工藝隔離、電氣隔離、放射源隔離等。

      c)對放射源采取相應安全處置措施。

      4.3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滿足GB 39800.1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

      4.4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與應急措施;

      b)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涉及斷路、動土作業時,應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4.5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算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時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割)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f)設置符合GB 2894的安全警示標志;

      g)按照GB 30077要求配備應急設施;

      h)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應在現場就近(30m內)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4.6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同一作業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4.7同一作業區域應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指定專人統一協調管理,作業前要組織開展交叉作業風險辨識,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保持作業之間信息暢通,確保作業安全。

      4.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

      4.9特殊作業涉及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界定為GBZ/T260中規定的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4.10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佩戴明顯標識,持培訓合格證上崗。

      監護人的通用職責要求:

      a)作業前檢查安全作業票。安全作業票應與作業內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內;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名項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實。

      b)確認相關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

      c)核查作業人員配備和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滿足作業要求。

      d)對作業人員的行為和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查與監督,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協調與聯系。

      e)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應中止作業,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當作業人員違章時,應及時制止違章,情節嚴重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

      f)作業期間,監護人不應擅自離開作業現場且不應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

      4.11作業審批人的職責要求:

      a)應在作業現場完成審批工作;

      b)應核查安全作業票審批級別與企業管理制度中規定級別一致情況,各項審批環節符合企業管理要求情況;

      c)應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各項風險識別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4.12作業時使用的移動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氧氣檢測儀應符合GB 15322.3GB/T 5049320195.2的要求。

      4.13作業現場照明系統配置要求:

      a)作業現場應設置滿足作業要求的照明裝備;

      b)受限空間內使用的照明電壓不應超過36V,并滿足安全用電要求;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不應超過12V;在盛裝過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等介質的容器內作業應使用防爆燈具;在可燃性粉塵爆炸環境作業時應采用符合相應防爆等級要求的燈具;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周圍,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d)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14作業完畢,應及時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使用功能,恢復臨時封閉的溝渠或地井,并清理作業現場,恢復原狀。

      4.15作業完畢,應及時進行驗收確認。

      4.16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安全作業票有效期限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

      4.17工藝條件、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或作業環境改變時,應重新進行作業危害分析,核對風險管控措施,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

      4.18安全作業票應規范填寫,不得涂改。安全作業票樣式和管理見附錄A和附錄B。

      5.動火作業

      5.1作業分級

      5.1.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假日、公休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2特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5.1.3一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5.1.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5特級、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5.2作業基本要求

      5.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2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5.2.3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危險特性、工藝條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5.2.4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5.2.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2.6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采樣分析。

      5.2.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

      5.2.8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

      5.2.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5.2.10在廠內鐵路沿線25m以內動火作業時,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2.11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

      5.2.12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5.2.13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5.2.14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15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16涉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動火作業應滿足GB 15577要求。

      5.3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標

      5.3.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

      a)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

      b)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

      c)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

      d)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5.3.2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標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5.4特級動火作業要求

      5.4.1特級動火作業應符合5.2、5.3的規定。

      5.4.2特級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應急措施;

      b)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

      c)存在受熱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

      d)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5固定動火區管理

      5.5.1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審批后確定,設置明顯標志;應每年至少對固定動火區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周圍環境發生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及時辨識、重新劃定。

      5.5.2固定動火區的設置應滿足以下安全條件要求:

      a)不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b)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并與相鄰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c)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窨井、排水溝、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30m;

      d)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外開,室外道路暢通;

      e)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f)固定動火區內不應存放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

      6.受限空間作業

      6.1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離,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進行隔離;不應采用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封堵;

      c)對作業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電源開關處應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2作業前,應保持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可采用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c)在忌氧環境中作業,通風前應對作業環境中與氧性質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換或清洗合格的措施,達到可以通風的安全條件要求。

      6.3作業前,應確保受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滿足作業要求,內容如下:

      a)作業前30min內,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b)檢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

      c)檢測人員進人或探人受限空間檢測時,應佩戴6.6中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

      d)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e)不應向受限空間充純氧氣或富氧空氣;

      f)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時,應重新進行氣體檢測分析。

      6.4受限空間內氣體檢測內容及要求如下:

      a)氧氣含量為19.5%~21%(體積分數),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體積分數);

      b)有毒物質允許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c)可燃氣體、蒸氣濃度要求應符合5.3.2的規定。

      6.5作業時,作業現場應配置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檢測受限空間內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并2h記錄1次;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6.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裝備。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4要求的,應佩戴滿足GB/T 18664要求的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正確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4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c)存在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裝備;

      d)在受限空間內從事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

      e)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f)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在滿足GB 15577要求的條件下,按GB39800.1要求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g)高溫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等防護措施;

      h)低溫的受限空間,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措施;

      i)在受限空間內從事清污作業,應佩戴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正確拴帶救生繩;

      j)在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的通信工具。

      6.7當一處受限空間存在動火作業時,該處受限空間內不應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質的作業活動。

      6.8對監護人的特殊要求:

      a)監護人應在受限空間外進行全程監護,不應在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探入或進入受限空間;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監護人應對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器具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作業完畢后再次進行清點,防止遺漏在受限空間內。

      6.9受限空間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b)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

      c)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高溫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d)接人受限空間的電線、電纜、通氣管應在進口處進行保護或加強絕緣,應避免與人員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e)作業期間發生異常情況時,未穿戴6.6規定個體防護裝備的人員嚴禁入內救援;

      f)停止作業期間,應在受限空間人口處增設警示標志,并采取防止人員誤入的措施;

      g)作業結束后,應將工器具帶出受限空間。

      6.10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7.盲板抽堵作業

      7.1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2在不同危險化學品企業共用的管道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作業前應告知上下游相關單位。

      7.3作業單位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直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盲板選用應符合HG/T 21547JB/T2772的要求。

      7.4作業單位應按位置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5作業前,應降低系統管道壓力至常壓,保持作業現場通風良好,并設專人監護。

      7.6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7.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化學灼傷的措施。

      7.8在介質溫度較高或較低、可能造成人員燙傷或凍傷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防凍措施。

      7.9在有毒介質的性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 39800.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在涉及硫化急、氯氣、氨氣、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氣體的管道、設備上進行作業時,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佩戴移動式氣體檢測儀。

      7.10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或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7.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業,應分別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票,一張安全作業票只能進行一塊盲板的一項作業。

      7.12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專人共同確認。

      8.高處作業

      8.1作業分級

      8.1.1作業高度h按照GB/T3608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ん≤15m;15m<h30m;h>30 m。

      8.1.2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主要分為9種: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c)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d)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f)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g)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 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h)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體積分數)的作業環境;

      i)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1.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8.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2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5

      5<h15

      15<h30

      h>30

      A

      B

      8.2作業要求

      8.2.1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帶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繩,30m以上高處作業應配備通信聯絡工具。

      8.2.2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8.2.3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平臺、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拆除和使用應符合GB 51210等有關標準要求。

      8.2.4高處作業人員不應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應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

      8.2.5在鄰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屬地生產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防護裝備(如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6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8.2.7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2.8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應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 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8.2.9因作業需要,須臨時拆除或變動作業對象的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及時恢復。

      8.2.10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下同時施工。

      8.2.11安全作業票的有效期最長為7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

      9.吊裝作業

      9.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物質量m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m100t;

      b)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 三級吊裝作業:m<40t。

      9.2作業要求

      9.2.1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三級吊裝作業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9.2.2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再進行吊裝作業。

      9.2.3不應靠近高架電力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

      9.2.4大雪、暴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9.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安全狀態,并簽字確認。

      9.2.6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T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9.2.7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9.2.8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人員審資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2.9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錨點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2.10吊裝作業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擇信號進行換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吊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吊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索具打結,索具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

      4)吊物質量不明,與其他吊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9.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令,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吊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設置應根據吊物重心位置確定,保證吊裝過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吊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繩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吊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9.2.10中與司索人員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人員應做相應處理。

      9.2.12監護人員應確保吊裝過程中警戒范圍區內沒有非作業人員或車輛經過;吊裝過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動區域下方不應有任何人員經過或停留。

      9.2.13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文件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9.2.14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10.臨時用電作業

      10.1在運行的火災爆炸危險性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5.3.2的規定。

      10.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0.3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加鎖,并掛安全警示標牌,接、拆線路作業時,應有監護人在場。

      10.4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0.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迫確配置、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地工、安裝應符合GB 50194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10.6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及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e)沿墻面或地面敷設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纜線路敷設路徑應有醒目的警告標志;

      ——沿地面明敷的電纜線路應沿建筑物墻體根部敷設,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機械損傷的區域,應采取防機械損傷的措施,周圍環境應保持干燥;

      ——在電纜敷設路徑附近,當有產生明火的作業時,應采取防止火花損傷電纜的措施;

      f)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g)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志和危險標志,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上鎖管理;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10.7未經批準,臨時用電單位不應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30天;用于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時間一致;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1.動土作業

      11.1作業前,應檢查工器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1.3在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1.4作業前,作業單位應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作業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人工挖提,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經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11.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1m處,堆土高度不應大于1.5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6機械開挖時,應避開構筑物、管線,在距管道邊1m范圍內應采用人工開挖;在距直埋管線2m范圍內宜采用人工開挖,避免對管線或電纜造成影響。

      11.7動土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人員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等能夠保證人員快速進出的設施;兩人以上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1.8動土作業區域周圍發現異常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9在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監護人員應與所在區域的生產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場所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1.10在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遇有埋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管線、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中毒、窒息危險,且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相關規定。

      11.11動土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恢復地面設施。

      12.斷路作業

      12.1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會同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12.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域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可不設標志牌。

      12.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斷路作業時設置的道路作業警示燈,應滿足以下要求:

      a)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b)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域的輪廓;

      c)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2.5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域、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并與危險化學品企業檢查核實,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A.1    動火安全作業票

      編號:

      A.2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

      編號:


      A.3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票



        表A.4   高處安全作業票

      A.5   吊裝安全作業票


      A.6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




      表A.7  動土安全作業票



      表A.8  斷路安全作業票



      附錄B (資料性)安全作業票的管理

      B.1   安全作業票的區分

      有分級的特殊作業,安全作業票應根據特殊作業的等級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B.2安全作業票的辦理、審批

      安全作業票的辦理部門、審核(會簽)、審批部門(人)內容如表B.1所示。

      B.1   安全作業票的辦理、審批內容